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促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政治协商中的若干问题。
一、两种政治协商的关系
中共中央5号文件指出,政治协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民主党派的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在实践中,两种协商不易区分和把握,出现互相代替、相互重叠的现象。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协商活动时,常出现同一位党派领导参加内容相同的两种形式的征求意见会。一方面,这两种形式的政治协商统一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另一方面,二者又各具特点。一是协商性质不同。前者是主要协调党际间的关系;后者协调的不仅是党际间的关系,还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人士之间的关系。二是协商的内容不同。前者协商的一般是事关党际、国家和地方全局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后者协商的既可以是宏观的问题,也可以是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的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重要问题。三是参与主体不同。前者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后者还包括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别。
总之,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要突出政党特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体现政治特色,他们既不能重复,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统一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之中。应根据内容、要求和对象妥善进行安排,使两种协商形式在各有侧重的基础上互为补充,实现协商效用的最大化。
二、政治协商主客体作用的发挥
研究政治协商主客体问题是为了分清政治协商由谁主导、谁组织、谁参与,现实中还存在主客体地位的不明确的问题。个别党政领导不认为自己是协商主体,在政治协商中相对被动、不够积极。
中共中央5号文件分别指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由此可见,政协是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平台,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都是主体,单独说哪一方是主体都是片面的,协商双方是平等的、主客体地位是相互的。
实践表明,政治协商所涉及的领域大都与党委、政府紧密相关。哪个地方的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哪个地方的政治协商工作就有成效。因此,要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努力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工作规则,确保把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的一个工作程序,对政治协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并组织实施。同时,政协组织要主动把党政想协商和想请党政协商的内容纳入协商计划,精心组织,着力提高协商质量,促进政协意见和建议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治协商内容有待具体和明确
政治协商内容问题的实质是协商什么的问题,中共中央5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内容体现了政治协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但对哪些是“重要”问题比较笼统,造成协商议题往往难以确定。
因此,需要各级党委的文件根据中央的原则,对本级本地的政治协商的内容作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如政治生活中的事项重大到什么程度必须进行政治协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重要到什么程度必须进行政治协商,等等。不仅要出台文件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形成制度,由各级党委负责将其落实。一些地方有很好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深圳市委明确提出,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法律法规、重要人事安排,如果没有政治协商,一律不上市委常委会,并将重视政治协商与否列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标准。并进一步建议,与此相配套,凡是发生应该协商而未协商、事先应该协商而事后再进行协商的内容,政协可以提出咨询,并有权要求对已经作出的决策进行重新审议。这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结合实际规范了政治协商的内容,有效避免了政治协商内容的随意性,给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服务发展大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政治协商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创新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各种协商会议。中共中央5号文件列举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等八种会议协商形式。
经过多年实践,地方政协逐步形成了“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议对口协商”的多层次、多形式协商格局。在工作中,还要根据协商内容确定相对固定的协商形式。全体会议主要就地方全局的大政方针,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通过大会发言、小组讨论、座谈会集中进行协商讨论。常委会议主要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的重大决策和举措,重大决策的调整变更,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通过大会发言或建议案,充分协商献策。主席会议和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主要就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的人事安排,本地区行政区划的重大变动,以及一些时间紧迫而又必须协商的事项。秘书长会议主要协商各党派机关、下一级政协机关和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机关参加政协工作的事务问题。专委会会议主要是涉及对口联系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开展对口协商。
要在充分运用现有协商形式、坚持现有协商格局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内容进行丰富和创新,可以探讨采用大范围讨论、小范围座谈、召开政情咨询会、协商座谈会、在政协网站建立公共论坛等灵活多样的方法,还可以试行委员列席、与协商政策直接相关的公民旁听常委会议制度,使协商活动开展得更加活泼、卓有成效。
五、政治协商程序有待进一步严格和规范
政治协商需要强有力的可操作性的措施作保障,必须以程序化为突破口,把程序设计作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的关键环节来抓。中共中央5号文件明确了协商的主要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意见建议的处理及反馈等五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程序还有待严格遵守,还需要根据中共中央5号文件,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制定本地方的政治协商规程,对协商的时间、内容、形式、要求、协商成果的处理机制等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政治协商的程序化。这个规程要具有“刚性”的规定,抓住两点关键:一是党委在安排全年工作时,要把政治协商列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局工作计划,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治协商的议题,做到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二是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人民政协协商意见的处理时限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用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以遵照执行,避免“以往政治协商意见报送后着眼于领导批示,批示后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追踪不够”的现象,从而使政协政治协商成效真正得以体现。如,《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和《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都研究制定了政治协商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各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真正保证政治协商不因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领导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了从“应邀出席”向“组织主体”,从“发表讲话”向“听取意见”,从“答复”向“办理”,从“软办法”到“硬约束”的转变,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六、提高政治协商质量的前置条件
质量是政治协商的生命。如果只强调重大决策要经政治协商,而在协商中拿不出对重大决策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政治协商就会流于形式。因此,政协只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才能有所作为。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民主权利。要完善委员推选制度,协商推荐委员优先考虑素质、能力。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积极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新形式、新载体。
要建立激励机制,注重加强委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发挥专委会的基础性作用,更加自觉地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开展正常运转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对事关科学发展、民生改善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吸收征询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咨询、法律审查、审核论证和意见建议等,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力量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提高政治协商质量和水平,更加有效地服务全市工作大局。要大力加强政协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政务性服务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为人民政协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作者姚和松,辽宁省本溪市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