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科技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山东科技大学侨联),是山东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由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员工中的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山东科技大学侨联接受青岛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青岛市侨联)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山东科技大学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维护我校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山东科技大学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广泛团结归侨、侨眷,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眷”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团结全校归侨、侨眷,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山东科技大学侨联是青岛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青岛市侨联和山东科技大学党委统战部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六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为促进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合作而努力。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作用,鼓励他们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鼓励归侨、侨眷与海内外亲友加强联系,促进其海外亲友与学校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方面的帮助。
第十条 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做好归侨、侨眷的服务工作,了解他们的希望和要求,积极维护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切身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是具有归侨、侨眷身份或具有国外留学经历符合新华侨有关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山东科技大学侨联,经审核后成为山东科技大学侨联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权参加山东科技大学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山东科技大学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山东科技大学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实施细则,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山东科技大学侨联决议,完成山东科技大学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增进会员的联系和团结。
第四章 机构和组织
第十五条 山东科技大学侨联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方法。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侨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山东科技大学侨联委员;
(三)审议山东科技大学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山东科技大学侨联的荣誉职务;
(五)决定山东科技大学侨联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本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由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等人员组成。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增补或罢免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经费资助;
(二)个人、海内外人士、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会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本会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的正常支出与合理使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适时公布财务情况。
第六章 资 产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党委统战部、青岛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